第548章 律令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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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按理说,明初的时候,元明鼎革,明朝是可以纠正这些错误,重新回到律令制上的。
  但是这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。
  唐宋的律令制,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宰相。
  中华文明是一个非常早熟的文明,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了,这个世上从来没有万全的法典,律法是要根据时代而变化改进的。
  那这个时候,编订律法,自然成为一种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,需要极其专业的职业官僚来进行。
  唐宋时期,这个责任就是在宰相身上。
  宰相统筹全局,这样制定出的法律也能够统筹全局。
  但是在明初几场大案之后,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,將所有权力集於一身后,律令制这套体系也就玩不转了。
  没办法,大明只能从前元身上找出路。
  结果就是大明虽然有《大明律》为根本,但是具体在行政的时候,又形成了以六部为区分,法律与行政深度绑定,通过六部制定的各种“例”,来进行行政和司法。
  李一元在阅读了大量的敦煌文本后,还是萌生了司法改革的想法。
  他也知道,大明朝採用律例制度,也是有现实原因的。
  大明朝的时代发展迅猛,律令制度的法律编订成本过高,在以往大明行政体系下,是很难及时根据时代发展而修订律法的。
  所以以“例”为司法判决的基础,及时用新的司法判例来补充上法律的漏洞,其实本来是一个好事情。
  但是实际上,这种操作到了基层却变形了。